一、文件出台背景
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清府函〔2017〕259号),经请示市政府获批准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随后我局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2017〕260号)及《关于公布2017年度连州市城镇房屋成本计价参考标准的通知》(连住建〔2017〕81号),拟定了连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目前清远已按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清府函〔2017〕259号)的文件要求调整清远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二、文件依据
1.《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
2.《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清府函〔2017〕259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主要内容
连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5日